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7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单元**室,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房。因扰乱公用场所秩序,于2017年12月20日被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罚,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时许,被告人路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197号某酒店8206房间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张某某支付宝余额18000元。路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照片等;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乐奇
检察官助理 陈沫江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 案卷材料三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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