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7********0079,汉族,无业,住**省**县**镇**路**医院小区**号。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18日被**省**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县看守所,于2020年1月24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5月份,被告人路某某以**省**集团**煤矿矿长为其表哥,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甲招揽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现金3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王某乙、吴某某、李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4.人口信息表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尹小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南召县看守所;
2.本案证据卷、文书卷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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