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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污染环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及现住址长葛市董村镇**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于2019年12月3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01月1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0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0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路某某在无环评手续、无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在长葛市老城镇王家庄村**镀锌加工厂进行电镀加工,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水没有经过任何防治措施,利用暗管渗坑排放至厂外坑内,后被长葛市环境保护局查获。经长葛市环境检测中心检测:车间内南侧渗坑:锌425mg/L,超标282.33倍(标准为1.5mg/L);铬0.98mg/L,超过标准0.48mg/L(标准为0.5mg/L);车间外北侧渗坑:锌169mg/L,超标111.67倍(标准为1.5mg/L);铬11.7mg/L,超过标准10.7倍(标准为0.5mg/L)其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2.视听资料;

3.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路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萍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董村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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