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5********,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1日19时许,在延吉市**街**小区空地,因安某某到路某某家窗外,找路某某妻子一事,路某某持家中菜刀从屋内出来,打了安某某脸部两拳,用菜刀拍了安某某的头部两下,并将安某某的左侧膝盖砍伤。造成安某某左髌骨骨折,经鉴定,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就诊记录、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等;
2.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晨琛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于延吉市**街取保候审。
2.移送卷宗四册及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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