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6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己婚,群众,在**镇**村**路**街**号承包出租屋,另外在**镇**村**经营一水果摊档,暂住东莞市**镇**村**路**街**号出租屋一楼(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1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路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在东莞市某某镇某某村市场附近的水果摊位处,与隔壁的水果摊位的许某某、被害人孟某某发生争吵和厮打,后路某某持一把水果刀将孟某某的左手臂砍伤(经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重伤待定;经广东华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孟某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后于2019年5月1日21时40分,路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水果刀,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重伤待定),伤残等级九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路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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