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市**住宅**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至案发,被告人路某某通过上线赵某某(在逃)提供的赌博网盘,为其担任操盘手,利用自己的微信创建群,接受微信玩家的投注,经营“吉林快三”、“江苏快三”非法赌博活动。经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路某某开设赌场的涉案赌资7,776,074.26元。后经群众举报,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会计审计报告;
2. 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路某某的银行交易流水;
4.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账本五册。
3.《认罪认罚具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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