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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4********,汉族,小学文化,超市保安,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住陕西省城固县**路**小区**栋**单元**室2015年10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城固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3月2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凌晨3时许,由刘某某出资100元,罗某某出资200元交于冯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和王某某四人先后到城固县**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路某某的卧室内,由路某某提供的吸毒工具,刘某某、罗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和路某某五人通过将冰毒放在锡纸上进行烘烤,然后用冰壶过滤后吸食产生的烟雾的方式轮流进行吸食。后城固县公安局通过毛发甲基安非他明(量子点荧光免疫层析法)试剂盒检测,刘某某、冯某某、罗保强、王某某、路某某五人的毛发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另查明,2020年5月3日,被告人路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路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在自己的居所一次容留四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芳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 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2. 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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