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金业职工,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招远市**镇**村**号,现住招远市**小区**号楼461户。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招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统一查缉布控,查处逾期未检验车辆,该交警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李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等人负责天府路与泉山路交叉路口,该日上午11时06分许,张某某发现被告人路某某驾驶的逾期未检验的鲁******蓝色吉利轿车,告知其停车接受检查,但被告人路某某以路口不能停车为由,掉头驶离现场,进入附近的金源小区。
张某某通过对讲机向李某某汇报,李某某指令张某某进入金源小区查找该违法车辆,后张某某在金源小区内找到被告人路某某及其驾驶车辆,告知路某某其是招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依法执行公务,被告人路某某拒绝接受调查并叫嚣他没有违章,把他的车拖走,他不要了,试图离开,张某某见状通过对讲机呼叫李某某后,告知被告人路某某等候处置,被告人路某某见李某某驾驶警车到达现场,仍不听张某某劝阻并向张某某大声叫嚷、挑衅,并在李某某下车对其实施控制措施时反抗,撕扯及用拳头击打李某某,直至被制服。该过程中,被告人路某某之行为导致李某某身上的执法记录仪掉落,屏幕碎裂。经价格鉴定部门认定,涉案执法记录仪损坏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真等的证言;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执法记录仪记载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霞
检察官助理:韩秀平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一册及散页材料一宗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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