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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5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区**乡**村**街*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路某某在**镇百货大楼附近捡到一部手机,失主刘某某联系到被告人路某某后,被告人路某某向其索要500元好处费方肯归还。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孔家庄派出所接到失主刘某某报警后派民警李某某、协警杨某某、乔某某出警。出警民警在依法传唤被告人路某某到孔家庄派出所进行调查时,被告人路某某据不配合传唤,并且辱骂民警、撕扯协警衣服阻碍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乔某某衣服照片;  

    2.书证:杨某某工作证复印件、李某某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孔家庄派出所证明、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乔某某陈述  ;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路某某明知民警在执行公务,据不配合传唤,并且辱骂民警、撕扯协警衣服阻碍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发彪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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