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1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胡同**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9月26日被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路某某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G****7的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四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全力四路后官区南路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经鉴定,被告人路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3.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自述材料,个人简历,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路某某的三面照,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基本信息,身份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资格查询情况说明,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获、抽血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3.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艳
检察官助理:陈奕雄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有限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8790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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