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廊坊市广阳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号地**号楼**单元**室。2004年10月20日因抢劫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路某某酒后驾驶冀R*****黑色大众速腾牌小型轿车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在本市广阳区**路**桥北口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路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4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贞
检察官助理:赵明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路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73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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