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626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6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大街**号**小区**号。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5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8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路某某驾驶冀******灰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李庄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天鹅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被告人路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后被告人路某某离开现场,法医人员未进行采血检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美宁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大街**号**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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