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482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91年10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江阴**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村**号江阴**有限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村**庄**路庄**号)。被告人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路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路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20时38分许,醉酒后驾驶豫P****8小型普通客车沿江阴市新桥镇苏墅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杨路路口时,车辆左侧与沿新杨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部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路某某指使他人为其顶包。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路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4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韩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抽血检查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雯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桥**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