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1201021988********,汉族 ,大学文化,中共预备党员,天津市**厂**,户籍**: 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河东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3时,被告人路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6的黄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交口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到场交警查获。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4.6mg/100ml。被告人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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