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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界岭口村**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路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和月大街龙溪御园路段时与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冀C*****小客车相撞,造成被告人路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路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5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路某某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验意见书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玉林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路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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