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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交通肇事罪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二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4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街道**庙**村**号,居住地同上**。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6时许,被告人路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招远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南时,车前头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于某某相撞,致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5日因外伤后合并呼吸系统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路某某驾车未避让行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路某某先后拨打120及122,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告人路某某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岩

检察官助理:闫晓平

2020年9月25日

附:

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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