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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481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8月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1时50分许,路某某驾驶皖S**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利辛县****社区**庄南侧十字路口处,同由南向北行驶的梁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梁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调解,路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刁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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