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村**组**号。2009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3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6时22分许,被告人路某某驾驶牌号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闵行区**路由西向东行至近**路西约20米处时,不按规定超车,由非机动车道从前车右侧超车且超速行驶,与由东向西行至此处正向南左转弯的被害人杜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杜倒地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路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路某某主动留待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已向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杜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父亲被害人杜某乙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于案发当日死亡的事实。证人申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乘坐被告人路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出行途中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事故,其报警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110警情详情》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路某某的到案经过;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杜某乙因车祸死亡的事实。
3、公安机关调取的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及被告人路某某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路某某具有驾驶资格及其所驾驶车辆的信息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案事故中,被告人路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拍摄的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概况;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
5、上海**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杜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6、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路某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未检出6-单乙酰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四氢大麻酚成分;被害人杜某乙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7、上海**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事故两车的碰撞形态、安全技术状况及各自车速。
8、被害人亲属出具的《刑事谅解书》等证实,被告人路某某已补偿其人民币5万元并获谅解的事实。
9、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路某某的前科情况。
10、被告人路某某的历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路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婷婷
检察官助理:陈瑞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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