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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交通肇事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91989********,汉族,大学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号****号楼**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路某某驾驶蒙L*****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S313省道14KM+900M处,将由南向北过公路的王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司法鉴定委托书、河北北方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附图、送达回执,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说明、车辆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富红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机关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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