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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8〕588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县,住**镇**物流园,2018年9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8时45分,被告人路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冀T****2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1重型平板半挂车沿山深公路第二条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经过天津市北辰区山深公路**村口处,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行驶与刘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死亡。2018年9月6日,北辰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意见书认定,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村委会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路某某人员详细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6.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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