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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70********,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8时许,被告人路某某驾驶吉G-*****(吉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553km+600m处,因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欲左转弯的由李某某驾驶的吉A-*****号小型轿车相撞后,致使李某某所驾驶的吉A-*****号小型轿车驶入道路左侧与沿G**国道由南向北行驶的由尹某甲驾驶的吉G-*****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吉A-*****号小型轿车又与沿G**国道由北向南行驶的由苗某某驾驶的吉G-*****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李某某死亡、吉A-*****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都某某受伤,四车损坏。经洮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路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尹某甲、苗某某、都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经吉林仁合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某某因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都某某、苗某某、尹某甲、张某某、尹某乙、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如能赔偿则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明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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