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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咸阳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汉族,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31990********,初中文化住杨某某**街道办事处******号,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死者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路某某驾驶陕VL****号丰田牌轿车沿杨某某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渭惠路南侧辅道交叉路口时,与杨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许某某)由北向南驶入该路口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路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婧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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