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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捕前住张北县****街西(租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行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0分,路某驾驶冀G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张沽线242省道119+6公里100米路段处与前方同向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乘车人:吕某某,女,66岁)追尾相撞,造成吕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张北县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路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吕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法医学损伤鉴定书;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此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贵海

检察员:曹国生

2020年1月3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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