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住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区。2009年4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住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区。2017年3月2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10月23日因犯猥亵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路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秦皇岛市、唐山市等地,以伪劣的“黄海牌”电机冒充合格的产品,骗取侯某某等14名被害人共22200元:
1、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路某某、魏某某在迁安市某某镇某某村,以一台伪劣的“黄海牌”电焊机冒充合格的产品诈骗受害人侯某某人民币600元。
2、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路某某、魏某某在秦皇岛市某某县,以二台伪劣的“黄海牌”电焊机冒充合格的产品诈骗受害人和某某人民币900元。
3、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路某某、魏某某在秦皇岛市某某县,以三台伪劣的“黄海牌”电焊机冒充合格的产品诈骗受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300元;以同样方式诈骗受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500元。
4、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路某某、魏某某在迁西县某某镇某某铁厂外料场门前,以三台伪劣的“黄海牌”电焊机骗取受害人芮某某人民币2000元。
5、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路某某、魏某某在秦皇岛市某某县,以六台伪劣的“黄海牌”电焊机冒充合格的产品诈骗受害人洪某某人民币4500元。
6、2020年5月1日,被告人路某某、魏某某在唐山市某某区,以二台伪劣的“黄海牌”电焊机冒充合格的产品诈骗受害人常某某人民币2000元。
7、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路某某、魏某某在乐亭县某某镇某某村,以二台伪劣的“黄海牌”电焊机冒充合格的产品诈骗受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0元。
8、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路某某、魏某某在唐山市滦南县某某小区,以二台伪劣的“黄海牌”电焊机冒充合格的产品诈骗受害人孟某某人民币1200元。
9、2020年5月下旬某天,被告人路某某、魏某某在迁安市某某镇某某村,以二台伪劣的“黄海牌”电焊机冒充合格的产品诈骗受害人梁某甲人民币1600元。
10、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路某某、魏某某在迁安市某某镇某某村,以一台伪劣的“黄海牌”电焊机冒充合格的产品诈骗受害人梁某乙人民币600元。
11、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路某某、魏某某在迂安市某某镇某某村,以二台伪劣的“黄海牌”电焊机冒充合格的产品诈骗受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200元。
12、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路某某、魏某某在迁安市某某镇某某村,以二台伪劣的“黄海牌”电焊机冒充合格的产品诈骗受害人杜某某人民币1000元。
13、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路某某、魏某某在迁安市某某镇某某村,以四台伪劣的“黄海牌”电焊机冒充合格的产品诈骗受害人许某某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1辆,手机2部,电焊机43台;
2.微信截图、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芮某某、和某某、唐某某、张某某、洪某某、常某某、李某某、孟某某、侯某某、梁某甲、梁某乙、陈某某、杜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路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魏某某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路某某、魏某某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凤合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路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随案移送涉案款物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