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路某甲,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身份:农民,职业: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址:甘肃省文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路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路某某、被告人路某甲夫妇在文县临江镇月亮坝村(武九高速第四标段一号拌合站附近)开了一个废品收购站。期间,有三名武都藉男子分别向路某某、路某甲废品收购站卖过钢筋,其中一名男子何某某(微信号:qq114*******,)曾八次向路某某、路某甲夫妇的废品收购站卖过加工好新的螺纹钢筋,路某某每次都是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回收,并用微信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向何某某付款,其中微信转账六次,其他方式付款两次,合计金额4369元,共收钢筋2428公斤。杨某某(微信号:wxid_af************,)在2019年4月份向路某某夫妇废品收购站卖了四次钢筋,都是新的螺纹钢筋,共计1257公斤,交易方式是微信转账和现金支付,合计金额2259元。路某某、路某甲于2019年4月27日向他人出售钢筋头子6吨,获利15800元人民币。文县公安局民警调查发现:被告人路某某、路某甲夫妇在武九高速第四标段一号拌合站旁边(文县临江镇月亮坝村)非法经营废品收购站并收购大量钢筋头子,2019年5月5日文县公安局民警将路某某、路某甲夫妇抓获,经审讯,两人对于收购他人盗窃来的钢筋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路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娟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文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一份。
4.手机两部。
5.视频光盘四张。
6.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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