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154号
被告人路某某,曾用名芮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02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住亳州市谯城区**镇。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队,住肥西县**镇****城**幢****室。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乡**村**组,住肥东县**路**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村**组*号,住安庆市宿松县****小区**幢***室。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住安庆市望江县**镇**村***号。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吴某某、程某某、徐某甲、王某甲、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余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实际出资人,2016年4月份在合肥市包河区**大道****大厦**楼成立安徽******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17年和2018年先后开发“****”和“**直播”两个直播平台开展网上直播业务。**公司下设人事部、招商部、网络部、推广部等部门。2018年8月为扩大经营,余某某将**公司推广部从原公司划拨出来,在合肥市包河区**大道****大厦**楼注册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作为**公司的直营公司,主要负责引流客户到直播平台,打赏主播,客户在直播平台充值的钱款均进入**公司账户。后由于发展规模的扩大,2018年11月**公司搬至合肥市包河区***路*****座**楼、**楼开展业务。**公司市场部分设超强、王者、巅峰三个战区,各战区均有对应的女主播和后端推广员。每个战区下面分不同战队,战队前端推广员以女主播的身份添加外地男性,以与对方谈对象的名义吸引客户入金,前端推广员把入金的客户信息推送给后端推广员,由后端推广员继续假冒女主播与客户深入聊天,并以要和直播平台解约,需要客户帮助完成解约任务为由,骗取客户在平台大量入金打赏。在推广员和客户聊天过程中,对应的女主播会根据推广员需要随时向推广员提供实时照片、与客户打电话、视频或进行见面,获取客户信任,以骗取客户更多入金。对于客户的入金公司按照各级人员的提成比例进行提成。
其中王者战区下设卓越战队、荣耀战队、王者战队、骑士战队、旋风战队,2018年8月被告人路某某任荣耀战队经理,2019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任旋风战队副经理。胡某甲(艺名胡某乙)、韩某某(艺名,身份未核实)、王某乙(艺名,身份未核实)、赵某甲(艺名赵某乙)等人先后为该战区对应的女主播,汪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对接该战区的后端推广员。
1、从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某作为王者战队前端推广员,范某某作为后端推广员,伙同赵某甲以女主播赵某乙身份在**直播平台诈骗被害人钟某某(ID:601*****)25500元。
2、从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程某某作为荣耀战队前端推广员,陈某乙作为后端推广员,伙同赵某甲以女主播赵某乙身份在**直播平台诈骗被害人徐某乙(ID:601*****)629800元。
3、从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程某某作为荣耀战队前端推广员,范某某作为后端推广员,伙同赵某甲以女主播赵某乙身份在**直播平台诈骗被害人王某丙(ID:601*****)93700元。
4、从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程某某作为荣耀战队前端推广员,毛某某、陈某乙作为后端推广员,伙同赵某甲以女主播赵某乙身份在**直播平台诈骗被害人郭某甲(ID:601*****)324252元。
5、从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徐某甲作为荣耀战队前端推广员,范某某作为后端推广员,伙同女主播在**直播平台诈骗被害人殷某某(ID:601*****)5600元。
6、从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后端推广员,接受前端业务员的推荐,在**直播平台伙同女主播以李某甲的身份诈骗被害人朱某某(ID:602*****)567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直播后台管理中心数据、公司财务统计报表、客户归属表等;2.被害人钟某某、徐某乙、王某丙、郭某甲、朱某某、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路某某、程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余某某、郭某乙、李某乙、范某某、高某某、赵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程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程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路某某的犯罪数额1053300元,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数额1047700元,均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数额56799.8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数额25500元,被告人徐某甲的犯罪数额5600元,均数额较大;被告人路某某、程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路某某(电话:152*****453)、吴某某(电话:151*****515)、程某某(电话:182*****184)、徐某甲(电话:153*****803)、王某甲(电话:132*****781)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一千一百八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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