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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王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213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立仓镇*******号。被告人路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2019年2月28日批准逮捕,2019年3月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3月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0236,汉族,专科毕业,蒙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城关镇黄海社区嵇康中路**巷**栋***户。被告人王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2019年2月28日批准逮捕,2019年3月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17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王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路某某通过为他人办理虚假的出生证明获取非法利润,与蒙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证室工作人员王某相识。至案发前,被告人路某某将从张某、郝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处获取的准备办理出生证人员的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王某,王某利用工作便利,私自用单位办证电脑及打印系统共套打出生证数十份,然后交给被告人路某某,每份收取路某某6000-10000元,被告人路某某又再加价卖给张某、郝某某等人,从中获取更大利益。犯罪嫌疑人张某、郝某某再加价卖给需要办理出生证的人员。经蒙城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电子物证查证和统计,被告人路某某在此期间办证交易收入110余万元,王某办证交易收入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郝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两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涉案场所、文书、物品等检查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相关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王某买卖公民身份证件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风雷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蒙城县立仓镇**村**庄***号;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于蒙城县城关镇黄海社区嵇康中路**巷**栋***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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