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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址庆城县**镇**村**组**号附1,现租住**镇原**炼油厂对面出租屋,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3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址西峰区**乡**村**队7号,现租住庆城县**镇**社区出租屋,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3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0日因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4月份,被告人路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相识,二人发展成情人关系。2019年3月份,刘某甲提出与路某某分手,路某某不同意并通过发微信、短信恐吓刘某甲,后刘某甲将路某某的微信和电话拉黑。2019年6月,路某某多次骑摩托车前往刘某甲家,发现刘某甲与刘某乙在一起同居。2019年6月30日13时许,路某某因不愿意和刘某甲分手,心存怨恨,便将报复刘某甲和刘某乙的想法告诉被告人王某某,经商议,当晚21时许二人驾驶摩托车到刘某甲家,见刘某乙的黑色小轿车停放在刘某甲家崖背上,路某某提出将该车砸了,王某某不同意并提出将刘某乙的小轿车轮胎气放了。王某某用事先准备的刀子将该车两只车轮胎戳破,又将刀子给路某某,路某某将另外两只轮胎戳破。路某某到崖背上看见刘某甲居住的窑洞灯关了,又提出弄些汽油点燃后扔进窗子吓唬刘某甲和刘某乙。后二人到停放摩托车的地方,路某某将摩托车油箱底部一根油管拔下将汽油抽出灌入一塑料瓶,二人翻墙进入院内,到刘某甲与刘某乙居住的窑洞前,路某某推门时由于窑门反锁没有推开,便顺手拿起刘某甲家烧炕棍打破窗户玻璃,王某某将事先装有汽油的瓶子点燃从窗户扔进去二人逃离现场。刘某甲家炕上被褥、刘某乙的手机被烧毁,刘某甲、刘某乙身体不同程度被烧伤。2019年10月8日,经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刘某乙被毁坏的vivox23炫彩手机一部价值2316.20元,被毁坏汽车轮胎四只价值为647元,共计296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的相关文书材料,优收押人员入所体检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路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王某某未经住宅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路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有关量刑和认罪认罚规定,建议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路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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