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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吴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院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10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河南省滑县******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1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610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住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8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105221991********,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系河南省安阳县**院**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9日被河南省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4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10782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海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河南省辉县市**镇**号**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3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路某甲,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105261987********,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河南省滑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7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路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路某某为金皇朝、云端娱乐、无极2、无极3等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从中抽头渔利7016353元。

2、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为无极荣耀、无极3等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赌资数额22515889.19元。

3、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为赌博网站重庆时时彩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赌资数额累计713230元。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南省安阳县**镇**号路铁路道口时,被安阳县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8mg/ml,属醉酒驾驶。

4、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赌资数额累计207480元。

5、2018年8月,被告人路某甲为新宝GG、傲视皇朝等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赌资数额51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路某甲等人利用互联网技术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且被告人路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路某甲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形,建议对被告人路某某在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期间宣告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期间宣告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期间宣告刑罚,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期间宣告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路某甲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期间宣告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文武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路某甲现被羁押于通渭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拾贰册;

3.证据材料1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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