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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刘某某、陈某、高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784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22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叶县**镇路**号。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 1981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350524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于2019年8月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当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681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女, 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6821993********,汉族,中专毕业,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刘某某、陈某、高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份,被告人路某某通过张某(已判决)花费四万元套用了许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假户口(假户口本、假临时身份证、假身份证)。后主动给张某介绍三个客户办理假户口。

2、2018年夏天,被告人刘某某经曾某某(已判决)得知张某能办理假户口后,积极主动找张某花费数万元在封丘县陈固派出所办理一套假户口,套用的公民身份信息是李某某(身份证号:4107271976********),办出有二代身份证及户口本、临时身份证,并使用办理的假身份证出行。

3、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通过中介王某某(已判决)花费十三万元在封丘县陈固派出所办理假户口,套用的公民信息是高某某(身份证号: 4107271985********),办出了户口本、临时身份证,并给中介王某某介绍客户刘某办理假户口。

4、2019年1月份,被告人高某通过中介李某某(已判决),花费十四万元在封丘县陈固镇派出所办理假户口,套用的公民信息是翟某某(身份证号:4107271992********),办出了户口本和临时身份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路某某、刘某某、陈某、高某的供述与辩解;2. 辨认笔录;检查勘验笔录; 3.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刘某某、陈某、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刘某某、陈某、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向红

2019年1218

附:

1.被告人路某某、刘某某、陈某、高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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