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876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号楼**室。被告人路某某因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年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路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与前罪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2017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19年4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后于2019年11月19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镇**委**组,现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任某某因吸毒,于2013年11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5月因吸毒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两千元。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19年1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经济开发区**室,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18年12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鑫,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9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任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卖淫女娄某某、郭某某、肖某某、孙某某、付某某、李某某(六人均因卖淫被行政拘留15日,李某某因怀孕未被执行行政拘留),在历下区**大厦、**广场3号楼的出租房屋内多次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董某某通过被告人路某某、任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联系嫖客、接送卖淫女、收取现金嫖资、开房、望风等。
2018年3月份至2018年9月份,被告人路某某,通过在网上聊天招揽嫖客、接送卖淫小姐、收取现金嫖资、望风等方式协助董秋收组织卖淫,非法获利3700元;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任某某通过在网上聊天招揽嫖客等方式协助董某某组织卖淫,非法获利6387元;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在网上聊天招揽嫖客、接送卖淫小姐、收取现金嫖资、望风、协助开房等方式协助董某某组织卖淫,非法获利3950元;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先后五次给董某某介绍嫖客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提成,非法获利1700元。
被告人路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任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祥金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监视居住于住处,联系方式1515343****;被告人任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7753103309;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321097****;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506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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