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363号
被告人路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乡**号**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闻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号**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3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乡**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闻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闻某乙、杨某某、闻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凌晨1时多,被告人路某某、闻某乙、杨某某、闻某丙伙同闻某丁、闻某某、戴某某、候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六人均另案处理)等5对夫妻共十人驾驶五辆摩托车从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周转房至澄海区莲上镇**村**巷**号被害人李某乙存放冥纸灰的老厝,由被告人闻某乙、闻某丙及闻某丁、闻某某、戴某某负责望风接应,被告人杨某某、路某某及候某某、刘某某、李某甲负责撬开李某某存放冥纸灰的老厝的大门,将李某某存放该老厝内的冥纸灰取出来,再由闻某丁、闻某乙用摩托车各运载8袋冥纸灰、闻某某用摩托车运载9袋冥纸灰,众人合力将李某某存放在老厝内的冥纸灰25袋(一共1750斤,价值人民币9100元)盗窃后离开现场,将25袋冥纸灰运载到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周转房,重新分装成15袋,5对夫妻各分得3大袋,路某某、闻某丁将分得的冥纸灰销赃到汕头市西堤渡口“阿某”(另案处理),获利人民币475元;杨某某、闻某丙将冥纸灰藏于家中;闻某乙、侯某某将冥纸灰销赃获利人民币410元。
2020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路某某、闻某乙、杨某某、闻某丙在汕头市金平区周转房**栋**号房内被抓获。
2020年6月7日被害人李某炮已对被告人路某某、闻某乙、杨某某、闻某丙表示谅解,并请求有关部门对前述等人员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路某某、闻某乙、杨某某、闻某丙的供述;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辨认笔录;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视听资料;
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等的户籍材料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闻某乙、杨某某、闻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闻某乙、杨某某、闻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传誉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路某某、闻某乙、杨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闻某丙现被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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