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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路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完毕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8时许,在雄县南刘庄村,被告人路某和被害人杜兴旺在租住的院子里,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打斗,被告人路某将杜兴旺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颖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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