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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楼庄**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幢**室。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2年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5日、2011年11月3日、2016年7月18日、2018年6月5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一年二个月、十个月、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路某某多次利用自制撬锁工具撬开汽车车门锁,盗走他人车内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5日上午,被告人路某某到漳州市龙某某荣昌花园交通银行门口,撬开被害人叶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闽******号黑色别克小型轿车驾驶室车门锁,因车内无值钱财物而盗窃未果。

2、2020年1月15日上午,被告人路某某到漳州市龙某某胡桃里酒吧门口,撬开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闽******号银色天籁小型轿车驾驶室车门锁,盗走车内硬中华香烟1条、软灰七匹狼香烟6包、御贡香米2袋。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共计703元(人民币,下同)。

3、2020年1月19日晚上,被告人路某某到漳州市龙某某兴湖路路口,撬开被害人陈某乙停放于该处的闽******号黑色天籁小型轿车驾驶室车门锁,盗走车内700ml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2瓶、500ml五粮液白酒2瓶、700ml蓝带马爹利干邑XO洋酒1瓶、3号中华软香烟1条。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共计6367元。

2020年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路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永鸿国际三江城21幢1507室内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路某某退还被害人张某某被盗财物,赔偿被害人陈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乙、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龙某某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制作的指认犯罪现场、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车内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0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路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瑾

                                   检察官助理:张婧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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