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跃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4********,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镇**路**号,住昭觉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晚,被告人跃某某来到至本市**医院门口,见路边停放有一辆暗红色电瓶车遂产生将该车盗走之念,于是被告人跃某某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阿某某停放此地的一辆暗红色偣特牌电瓶车盗走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4904元。
2020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跃某某来到本市宁远巷**号吉某某家,见院坝内停放有一辆紫红色台铃牌电动车,遂产生将该车盗走之念,于是被告人跃某某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吉某某的一辆紫红色台铃牌电瓶车盗走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200元。
2020年8月31日晚20时许,被告人跃某某来到本市张家屯花鸟市场**栋**单元**楼**号舒某某家,见其家中房门未关,桌上放有一部金色华为荣耀手机,于是被告人跃某某趁无人之机,将该手机盗走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兴碧
2020年12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3.视听资料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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