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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超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超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镇**嘎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镇**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超某某醉酒后驾驶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进入新左旗阿木古郎镇锡林街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蒙E*****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超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27mg/100ml。新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超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及清单、机动车查询表、提取笔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某、敖某某证言、被告人超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斯琴高娃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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