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18〕67号
被告人韦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73********,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水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水口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78********,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凭祥市**小区**栋**座**室(户籍地: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水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水口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农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68********,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户籍地:广西凭祥市**镇**村**里**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水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水口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81********,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凭祥市**路**小区**房(户籍地: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水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水口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H某某),男,自称越南人,1990年**月**日出生,越南身份证号码101014262,越南京族,初中文化,现住址越南广宁省芒街市**乡**村。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水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水口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77********,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凭祥市**小区**栋**座**室(户籍地: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水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水口海关缉私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苏某某、农某某、周某某、胡某某、韦某乙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韦某甲与被告人农某某合伙向越南人“阿用”(未到案)购买越南活鸭并经中越1127号界碑附近的小路走私进境,之后运往湖南销售给潘名君某某(另案处理)。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韦某甲还与被告人苏某某、被告人周某某以保货的方式帮越南人“阿六”(未到案)将许代军(另案处理)购买的越南活鸭走私进境运往湖南,被告人胡某某受越南老板的雇请,负责组织搬运工将活鸭过驳到大货车及点数、记账、充当翻译等。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苏某某还单独向越南人购买越南活鸭走私进境,运往湖南销给高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韦某乙负责帮苏某某看路、联系**货车司机、护送大货车上高速等。
经查,被告人韦某甲走私活鸭数额共计人民币9023.654万元;被告人苏某某走私活鸭数额共计人民币1915.362万元;被告人农某某走私活鸭数额共计人民币7404.594万元;被告人周某某走私活鸭数额共计人民币1619.06万元;被告人胡某某走私活鸭168252羽,共计168.252吨;被告人韦某乙走私活鸭4374羽,共计5.22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苏某某、农某某、周某某、胡某某、韦某乙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宝新
2018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苏某某、农某某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周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韦某乙现取保候审,住广西凭祥市**镇**小区**栋**座**室,联系电话199770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拾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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