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成都市****区****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8日23时22分,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东云帕杰罗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剑南大道一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天府新区剑南大道一段与龙马路交叉路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现场检查发现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测试鉴定,其结果为134.4mg/100ml。
另查明:张某某2009年10月22日曾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95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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