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794号
被告人周某某,化名周瑜,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淮北市相山区**酒吧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队,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5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查侦查2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次。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为找工作,担心其有刑事犯罪前科不便,通过他人,伪造了名为周瑜的居民身份证(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二、诈骗罪
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陌陌社交软件与被害人黄某某结识,并使用“周瑜”的假名与黄某某恋爱交往,同年5月至8月初期间,周某某谎称其名下有多套房产和车辆等资产骗取黄某某信任,以做二手车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先后骗取黄某某资金17.7万余元。所骗资金以零花钱的形式给黄某某2.4万余元、购买包、手表等礼物花费1.5万余元,余款均被其支出、挥霍。案发后,周某某先后退还黄某某6996元和10229.8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1张;2.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周某某、邸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证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旭
检察官助理:张 烨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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