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6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钦州市*区*镇*村委*队*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宁明县*镇*街*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郑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乙根据一个越南男子安排,驾驶车牌号桂A*****宝骏牌面包车到南宁琅东汽车站附近接应3名柬埔寨人前往边境。途中,周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方式收取每名柬埔寨人7500元的费用。随后,周某乙将3名柬埔寨人运送至崇左市天西高速路口附近交给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由该车司机继续驾车搭载3名柬埔寨人前往凭祥中越边境。16日凌晨,3名柬埔寨人在凭祥市友谊镇卡凤村委浦寨边贸点后山1089号界碑附近被民警当场抓获。
2、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周某乙根据微信号为“揭阳老板娘”和一个越南男子的安排,驾驶车牌号为桂A*****的宝骏牌面包车到宁明县接应一批柬埔寨人前往南宁。 期间,周某乙多次联系被告人何某某,对接接运柬埔寨人事宜。由于何某某没能及时将柬埔寨人从爱店镇运送至宁明县城,周某乙于5月22日晚在宁明县祥和宾馆开房住宿,继续等待何某某的接应通知。5月23日,何某某驾驶车牌为桂F*****小货车前往爱店镇准备接应6名非法入境柬埔寨人,到了爱店镇后,何某某联系柬埔寨人被告人郑某某,要求郑某某帮忙“看路”。郑某某答应后,于当日17时许驾驶车牌为宁明*****的电动车前往爱店镇文化路与和平大道交叉路口附近、爱店边境派出所斜对面的金城百货附近等地查看警察动向。随后,郑某某将情况告知何某某,何某某遂驾驶桂F*****小货车到爱店镇板堪屯附近路段成功接应到6名非法入境的柬埔寨人前往宁明,行驶至爱店镇那垌屯附近路段时,由于前方警察设卡,何某某遂将6名柬埔寨人放至那垌屯附近山边小路,拍照后离开。因何某某未将柬埔寨人运送至宁明县城,周某乙于24日退房离开宁明县城。
3、2020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经一陌生男子要求,在中越边境1200号界碑附近接到了9个非法入境越南人(5个大人4个小孩),之后,周某甲步行带着9个非法入境越南人走山路前往寨安乡上店屯。期间,周某甲联系何某某,让何某某在上店屯接应9名越南人。于是,何某某按照要求,于5月25日凌晨2时许驾驶桂F*****小货车来到上店村路边,成功接应该9名越南人前往宁明,途径派榜路口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郑某某明知是他人偷渡国境,仍然运送,或为他人运送行为提供帮助,四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玉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县羁押在宁明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明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二十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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