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买某,男性,维吾尔族,1996年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960208****,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麦盖提县*乡*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喀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4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买某以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 2018年11月起在自己使用的名为axik1336****774 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里发布关于自己代办贷款的广告宣传信息。2019年1月2日,被害人麦某看到其上述广告宣传信息后联系被告人买某咨询办理贷款事宜,被告人买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代办贷款为由,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麦某4216元现金。被告人买某将上述赃款用于在网上购买彩票进行挥霍。
案发后,未追回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木沙亚尔·麦麦提
排尔哈提·麦麦提敏
2019年4月23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在喀什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起诉书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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