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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起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11197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起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乡官房村往永富街方向行驶,途中搭载陈某某继续往永富街方向行驶。11时30分许,起某某驾车行至啊喇乡旺牛村先锋云组村道时,操作不当,致车辆摔倒在路旁,造成车辆受损、起某某、陈某某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起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遂当场在仁和医院医护人员的协助下提取了起某某的血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起某某送检血样中检见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7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某、唐某某、贺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雪梅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38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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