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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龙某、芦某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赵龙某,男,回族,1989年**月**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身份证号6101111989********,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西安市新城区**路**号**单元**层**号,系西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8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案案发时正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2019年7月10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

被告人芦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6101021986********,户籍地西安市新城区**路**号院**号,现住西安市**号楼**室,现系**集团车贷公司业务员。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2019年9月2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身份证号6101021960********,户籍地及现住地为西安市新城区**巷**号,系退休人员。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牟亮,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身份证号6101031986********,户籍地及现住地为西安市未央区**村**栋**号,无业。2017年8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屈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身份证号6105021989********,户籍地渭南市临渭区**村**组,现住西安市**路**号,现在**中介工作。2019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6101021987********,户籍和现住址均为西安市未央区**路**号**单元**号,无业。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龙某、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牟亮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芦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补充侦查二次,本院延长办案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犯罪

2013年初,赵龙某租用西安市新城区*****A座****号房成立了“西安****有限责任公司”,随后开始从事非法放贷业务,赵龙某先后吸收牟亮、屈某某为业务员,并由张某甲提供部分放贷资金,与芦某某开展业务合作,不断扩大非法放贷业务,以“套路贷”作为主要犯罪手段,形成以赵龙某为首要分子,张某甲、芦某某、牟亮、屈某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集团以民间借贷为名,利用借款人急于用钱、法律意识淡薄等弱点,放款时预先扣除高额“砍头息”、“手续费”等费用,造成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远低于借条金额。在放贷过程中要求借款人或借款人亲属将涉案房产、车辆的抵押、出售等权利委托给张某甲、芦某某等人,并将委托内容进行公证,从而掌握房产、车辆的处分权。借款人还贷期间,赵龙某等人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迫使借款人无法归还借款,赵龙某等人再利用之前公证的委托书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产、车辆过户至同伙名下或直接变卖,完成对借款人财产的非法占有。赵龙某将个别借款人房产过户后,隐瞒真相继续索要本金、利息,强行收取借款人腾房前的“房租”。

该集团在实施上述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时采取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软暴力等违法犯罪手段致使多名群众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如长时间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乙、张某乙,为顺利霸占王某乙房产,逼迫王某乙与妻子离婚,致使其家庭破裂。将张某乙房产过户后采取暴力及软暴力威胁方式逼迫张某乙搬离房屋,致使张某乙无家可归,在楼道内居住长达一年之久。破坏被害人杨某乙的房屋门锁、电话威胁索债,在门上用红油漆写“还钱”、小区内张贴索债告示,在其居住的小区内造成不良影响。以被害人王某丙孩子的安全要挟其还款,王某丙为不连累家人被迫与妻子离婚,害怕再次被非法拘禁远赴深圳躲避近一年。综上,赵龙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非法放贷,有组织的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巧取豪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涉案房产两套,一套为登记在赵龙某名下房屋(被害人王某丁被诈骗房屋)、一套为芦某某名下房屋(被害人翟某某被诈骗房屋),扣押赵龙某比亚迪轿车一辆、芦某某福特轿车一辆,冻结张某甲账户资金23018.15元,冻结牟亮账户资金2576元。

在被告人赵龙某的组织领导下,该集团有组织地进行了下列违法犯罪活动:

(一)王某乙、张某乙被诈骗、非法拘禁案

2014年12月,被害人王某乙、张某乙需要用钱,便向被告人赵龙某借款,后经协商,以张某乙名下房产(西安市**区****小区*幢*****室)做抵押向赵龙某借款150000元,抵押权人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为实际出资人),月息五分,即7500元(为规避监管,借款合同月息写为2分4厘,即3600元)。

同年12月23日,赵龙某、张某甲及被告人屈某某和王某乙、张某乙到本市**区***巷西安市房产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张某乙将上述房产抵押给张某甲),又到本市**区***西安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内容为张某乙委托赵龙某出售、过户上述房产等事宜),后回到张某乙家中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赵龙某向张某乙转账114000元(扣除三个月利息、介绍费、房屋评估费、公证费等费用)。

赵龙某向王某乙、张某乙放款后,借款由王某乙实际使用,2015年7、8月期间,王某乙因还款困难,在赵龙某公司内向屈某某请求暂缓还款,屈某某以不按时还款便可能处置张某乙房产为由,建议王某乙再向赵龙某借款,后王某乙向赵龙某协商借款30000元,月息三毛,即9000元,张某乙作为担保人,被告人芦某某作为出借人,后赵龙某向张某乙转账20500元,借款由王某乙使用(已扣除月息9000元)。同期,王某乙因归还信用卡欠款,由赵龙某实际还款5600元,并向赵龙某出具借款10000元借条。同年10月28日,赵龙某又要求王某乙将其名下房产(西安市**区****区*号楼*幢*单元*****室)全权委托给芦某某处理,并将王某乙带至本市**区公证处将委托书进行公证。

2015年11月9日晚,赵龙某、屈某某等人到张某乙家中,要求张某乙带其寻找王某乙,后在本市**区***街**厂宿舍楼王某乙租住处找到王某乙,赵龙某、屈某某因王某乙未还款且长时间未能联系上殴打王某乙,同时赵龙某电话通知被告人牟亮来到现场,牟亮到现场后击打王某乙头部,致其头部受伤(头皮裂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牟亮离开现场。赵龙某、屈某某见王某乙头部出血较多,便将王某乙、张某乙带至医院进行包扎处理,包扎后又将王某乙、张某乙带至****办公室,不许二人离开。拘禁王某乙十余天后,因王某乙头部伤口需要拆线,赵龙某等人放王某乙离开去拆线,拆线期间仍要求王某乙每天下午到****办公室汇报筹款情况,后因王某乙未借到钱,赵龙某又将王某乙叫到****办公室不许离开。赵龙某、屈某某、牟亮等人拘禁王某乙、张某乙后,多次逼迫二人归还欠款,并多次对二人实施辱骂、恐吓、殴打、捆绑等行为,期间,赵龙某安排牟亮带王某乙到本市临潼区借款10000元用于归还欠款,还以二人违约为由逼迫二人在原借款合同上再增加100000元借款额。

2015年11、12月,赵龙某在张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张某乙房产过户到祁某某(系赵龙某舅舅,另案处理)名下,实为赵龙某实际控制,同年12月25日左右,赵龙某将张某乙从****办公室放走。经鉴定,基准日为2015年11月23日,张某乙房产市场零售价格212000元。

2015年12月,赵龙某欲处置王某乙名下房产,因王某乙已婚且名下房产在银行有抵押贷款,赵龙某逼迫王某乙离婚并安排芦某某将银行贷款结清(61950元),后赵龙某向王某乙谎称将房产抵押给其,且办理完抵押手续后可以放王某乙离开筹钱还款,且不再计算利息,若三至五年内将借款还清则归还房产,后赵龙某、屈某某、芦某某、牟亮等人以抵押房产为由,带王某乙到本市**区**街二手房交易市场,因王某乙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同意买卖房屋未能办成房产过户,后赵龙某便要求王某乙和其签了内容为王某乙欠赵龙某180000元的欠条,赵龙某等人又将王某乙带回****办公室内,同年12月28日,赵龙某在王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并实际控制房产,次日,赵龙某放王某乙离开。经鉴定,基准日为2015年12月28日,王某乙房产市场零售价格305900元。

赵龙某等人拘禁张某乙期间,赵龙某隐瞒处置张某乙房产的情况,以王某乙未能还款且张某乙房产已抵押为由,要求张某乙居住房产应向赵龙某交纳租金每月1500元,张某乙迫于无奈,于2016年1月至4月期间按月交纳租金共计6000元。

2017年至案发,王某乙多次寻找赵龙某向其还款并要回房产,赵龙某置之不理或虚增债务,拒绝归还王某乙房产,2017年10月,赵龙某以350000元价格将王某乙房产变卖。2018年3月,赵龙某以253000元价格将张某乙房产变卖。

综上,被告人赵龙某、张某甲、芦某某、屈某某诈骗王某乙财产113850元,赵龙某、张某甲、屈某某诈骗张某乙财产2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书证;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二)刘某某被诈骗、敲诈勒索案

2013年5月被害人刘某某因资金困难与赵龙协商借款,2013年7月25日被害人刘某某向赵龙某借款30000元,借条上书写33000元,扣除利息后实际到手27000元。2013年8月14日刘某某又向赵龙某借款2000元,之后刘某某向赵龙某支付2000元利息。2014年刘某某因患癌症无力还款,赵龙某找到刘某某称可以把王某丁(刘某某儿子)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小区*幢*****室的房产贷款结清后办理新贷款还清刘某某欠自己的债务,刘某某让王某丁配合赵龙某办理相关手续。2014年7月29日赵龙某诱骗王某丁签订委托书,委托赵某甲(赵龙某弟弟)代办涉案房产的出售、过户等事宜,并将委托书在西安市**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归还涉案房产银行贷款118999.88元,在刘某某、王某丁不知情的情况下,2014年8月26日赵龙某指使赵某甲代替王某丁签字与自己签订涉案房产买卖契约,并于2014年9月17日将涉案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完成对涉案房产的非法占有。经鉴定,涉案房产价值254100元。

2014年9月刘某某得知涉案房产被过户后寻找赵龙某未果。2015年夏天赵龙某找到刘某某称如果还完230000元就愿意将房子归还,刘某某为拿回房子被迫同意。刘某某2015年11月10日向赵龙某支付1000元,另先后四次支付7200元。

2016年1月17日赵龙某伙同牟亮来到刘某某家中,向刘某某索要20000元未果后,赵龙某将刘某某家中的电视机及阳台玻璃隔断砸坏,并逼迫刘某某写下承诺书,内容为借款175000元,2016年1月30日内偿还利息20000元,每月偿还3000元利息,否则腾房归还赵龙某借款。2016年2月1日刘某某向赵龙某支付20000元,2016年3月4日向赵龙某支付3000元,2016年5月18日向赵龙某支付8000元。2016年7月18日向赵龙某支付2500元,2016年12月30日向赵龙某支付2000元,2017年10月30日向赵龙某支付5000元。

综上,被告人赵龙某共诈骗116300.12元,赵龙某、牟亮共敲诈勒索4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书证;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三)杨某乙、杨某甲被诈骗案

2015年8月31日,被害人杨某乙生意周转需要,以被害人杨某乙(系杨某甲父亲)位于西安市**区***路**号**幢*****号房屋为抵押向被告人赵龙某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当天杨某甲、杨某乙按照赵龙某要求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杨某乙、赵某乙(杨某甲母亲)按照赵龙某要求签订委托书,委托被告人芦某某代办涉案房产的出售、过户等事宜,借款担保合同和委托书均在西安市**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5年9月1日赵龙某扣除当月借款利息及手续费后转给杨某甲184000元。

借款到期后赵龙某向杨某甲强行索要200000元本金,采取破坏、更换涉案房屋门锁、在门上用红油漆写“还钱”、小区内贴告示、电话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债。2015年12月31日赵龙某、芦某某、张某甲利用之前公证的委托书在杨某乙、杨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从杨某乙名下过户至张某甲名下,至此赵龙某等人完成对涉案房屋的非法占有,经鉴定,涉案房屋过户时价值358300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杨某甲与李某乙(杨某甲妻子)共向赵龙某支付利息与违约金35000元。

涉案房屋过户后,赵龙某仍旧要求杨某甲归还本金,杨某甲在不知道房屋过户的情况下,为了保住其父亲的唯一住房先后向赵龙某支付130500元,2016年9月4日后杨某乙无法联系到赵龙某才停止支付本金。2017年5月张某甲按照赵龙某的指示将涉案房屋以300000元的价格卖给郗某某与李某甲。2017年6月杨某甲、杨某乙才知道涉案房屋早已被过户。

综上,被告人赵龙某、张某甲、芦某某共诈骗33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书证;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四)吴某某、夏某某被诈骗案

2015年10月中旬被害人吴某某生意资金周转需要,经同学牟亮介绍以被害人夏某某(吴某某的前婆婆)位于西安市**区**路*幢****室的门面房为抵押向被告人赵龙某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吴某某实际到手94000元。2015年10月22日赵龙某安排出资人齐某某与夏某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诱骗夏某某签订委托书委托被告人张某甲代办涉案房产的出售、过户等事宜,借款担保合同和委托书均在西安市**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吴某某2015年11月22日、24日分别向赵龙某支付2000元利息与1000元利息后无法立即归还本金。2015年12月14日,赵龙某在夏某某、吴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指使张某甲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赵某丙(赵龙某父亲)名下。经鉴定,涉案房产过户时价值123700元。赵某丙将涉案房产继续出租收取租金,2018年6月2日以300000元卖给赵某丁与张某丙。

综上,被告人赵龙某、张某甲共诈骗3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书证;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五)王某丙被诈骗、非法拘禁案

2015年1月9日被害人王某丙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以一辆棕红色的按揭宝马轿车向赵龙某质押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扣除利息、保证金等费用后实际到手120000元,同时赵龙某要求王某丙在车辆买卖协议与收条上签字,载明将涉案车辆以300000元的价格卖给赵龙某并收到车款300000元,实际上王某丙并未卖车。

王某丙起初能够正常还款,2015年6月份左右未按时还款,赵龙某逼迫王某丙说出孩子上学的地点并用王某丙孩子的安全进行威胁,截止2015年8月31日王某丙共计还款75500元,为了不牵连妻子和孩子,2015年9月14日王某丙与妻子王某丁被迫离婚。

2015年10月左右赵龙某将王某丙叫到****的办公室里要求王某丙一次性还本付息,王某丙打电话借钱未果,赵龙某要求王某丙将位于西安市**区**大厦*幢*****号房产卖掉还债,王某丙不答应后赵龙某、屈某某、牟亮对其进行辱骂并不让其离开,当天下午饭后赵龙某、屈某某、牟亮将王某丙带至附近酒店房间,屈某某、牟亮随即离开,赵龙某与王某丙在房间住了一晚,直到次日8时左右王某丙与妻子王某丁电话沟通后以取房子的手续为由离开酒店。

2015年10月27日王某丙、王某丁按照赵龙某要求签订委托书委托被告人芦某某为处理涉案房产出售、过户等事宜,并在西安市**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因没找到合适买家涉案房产未卖掉,赵龙某又将王某丙叫至公司并将手机和包没收,赵龙某、屈某某、牟亮、芦某某将王某丙带至张某丁家中要求王某丙租一辆豪华车交给赵龙某,王某丙拒绝之后赵龙某打王某丙耳光,屈某某、牟亮、芦某某三人对其进行辱骂。赵龙某、牟亮、芦某某三人将王某丙带至租车公司租车未果后又带至**市场附近的旅馆房间,赵龙某安排牟亮在旅馆房间看守后和芦某某离开。次日早上吃早餐时王某丙趁牟亮不备逃走。

之后赵龙某联系王某丙要求将名下的宝马车过户给他,并要求办理全权委托书,王某丙因害怕再次被非法拘禁,2015年12月3日在**县的公证处按照赵龙某的要求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委托赵龙某代为处理涉案车辆的抵押、出售等事宜,2015年12月5日赵龙某代为归还车辆贷款172500元。2017年6月8日赵某丙将涉案车辆以160000元价格卖给庄某某。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20000元。

综上,被告人赵龙某诈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书证;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六)高某某被诈骗案

2016年7月12日被害人高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用他人给自己抵账的黑色捷豹轿车向被告人赵龙某质押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扣除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167500元。借款到期后高某某积极联系还款,但无法与赵龙某联系上,随后赵龙某联系高某某以超过还款时间为由肆意认定违约借此搪塞高某某,致使高某某一直无法归还借款。后赵龙某将涉案车辆以200000元变卖。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332400元。

综上,被告人赵龙某诈骗16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书证;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七)违法事件

1、2016年5、6月期间,张某乙因无钱交“房租”,赵龙某要求张某乙搬离房产,并趁张某乙家中无人时将其门锁更换,并在张某乙家门上张贴催债告示,后张某乙在搬离上述房产时,赵龙某又殴打张某乙,并索要张某乙电动车钥匙将电动车(自报为富士达电动车,自报价4000余元)骑走,案发时仍未归还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二、翟某某被诈骗案

2013年11月1日被害人翟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经尉某某介绍向贾某某等人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翟某某实际到手384000元,翟某某用该笔资金归还位于西安市**区*****号的房贷后打算再次抵押该房屋,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贷款。翟某某经尉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王某甲,2014年2月15日王某甲从**银行西安分行贷款600000元,翟某某、张某戊(翟某某妻子)以涉案房屋进行抵押担保,2014年3月26日王某甲与翟某某、张某戊签订600000元借款合同,并在西安市**区公证处进行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贷款到帐后归还贾某某400000元借款、扣除王某甲好处费、还款保证金等费用后翟某某实际到手88500元,并约定翟某某每月给王某甲支付7500元利息,两年内还清本金。

2017年5月8日王某甲要求翟某某签订委托书委托其代为处理涉案房产的出售、过户等事宜,并在西安市**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8年4月16日王某甲在翟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以实际680000元的价格卖给芦某某。经鉴定,涉案房产价值1061100元。

2018年6月牟亮假扮王某甲的债权人与王某甲一起向翟某某逼债,并以不还钱卖掉涉案房产为由进行威胁,翟某某为了保住自己的房子,2018年6月27日向王某甲转账40000元,王某甲付给牟亮10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诈骗501100元,被告人牟亮诈骗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书证;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赵龙某、芦某某、张某甲、牟亮、屈某某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赵龙某为首要分子,张某甲、芦某某、牟亮、屈某某为其他成员。其中被告人赵龙某非法拘禁王某乙、张某乙、王某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以套路贷方式诈骗王某乙、张某乙、刘某某、杨某甲、吴某某、王某丙、高某某财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刘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赵龙某以套路贷方式骗取王某乙、张某乙、杨某甲、吴某某财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芦某某伙同赵龙某以套路贷方式骗取王某乙、杨某甲财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王某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牟亮非法拘禁王某乙、张某乙、王某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刘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翟某某财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屈某某非法拘禁王某乙、张某乙、王某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伙同赵龙某骗取王某乙、张某乙财产,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甲以套路贷方式骗取他人财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各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雨齐

代检察员:郭刚

代检察员:付允韬

2020年4月17日

附:1、案卷二十九册、光盘十一张,材料二十四页。

被告人赵龙某、张某甲、芦某某、牟亮、屈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查封房产二套、扣押比亚迪轿车一辆、福特轿车一辆,冻结张某甲账户资金23018.15元,冻结牟亮账户资金2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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