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公刑诉〔2018〕55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3月18日被满洲里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满洲里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8日3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明知我国法律禁止麝香进境的情况下,非法携带47枚麝香经由满洲里海关无申报通道进境。经鉴定,涉案的47枚疑似麝香为偶蹄目麝科麝的麝香腺囊,价值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捌仟元(¥11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满洲里海关缉私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鉴定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赵某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携带我国法律禁止入境的珍贵动物制品进境,采取藏匿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玉茹
2018年7月19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 卷宗两册,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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