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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公刑诉〔2018〕55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3月18日被满洲里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满洲里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8日3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明知我国法律禁止麝香进境的情况下,非法携带47枚麝香经由满洲里海关无申报通道进境。经鉴定,涉案的47枚疑似麝香偶蹄目麝科麝的麝香腺囊,价值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捌仟元(¥11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满洲里海关缉私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鉴定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赵某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携带我国法律禁止入境的珍贵动物制品进境,采取藏匿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玉茹

 2018年7月19

附:

1.​ 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 卷宗两册,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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