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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诈骗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Z350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10月初,被告人赵某以能给被害人李某某安排到内蒙古妇幼保健医院工作为由,分多次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金桥开发区金桥世纪六路中国银行内、呼和浩特市赛某某金桥开发区公务员小区西侧工商银行内、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开发区**小区被害人李某某的家中等地,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共计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破案工作说明及抓获经过、银行汇款凭证、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单及网上查询信息、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晨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侦查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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