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村**排**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村**排**号。201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所判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来到成都市成华区**小区**栋**单元**楼**号,采用暴力破坏方式进入受害人陈某某家中,盗窃了陈某某放在卧室内的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后逃离现场。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 远
检察官助理 刘永华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提讯票和换押证各一份、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电子卷宗一张、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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