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赵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前锋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锋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7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20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7月,被告人赵某和其前妻王某甲(已起诉)商议后让王某甲联系郑某某、叶某甲等十余人,让郑某某等人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卡,并将手机卡开通国际漫游功能,随后利用这张电话卡和身份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卡、U盾,并按要求修改银行卡、U盾密码,赵某、王某甲以支付郑某某等卖卡人员每张卡1000元的收购费,3个月之后每张卡300元的租金或直接以支付每月300元钱租金的方式将郑某某等人办理的电话卡、U盾收购,同时办卡人员通过微信将身份证正反双面拍照后传给王某甲。后王某甲将收购的银行卡、银行卡U盾、电话卡交给被告人赵某。如果办理的银行卡被银行冻结,赵某、王某甲以支付办卡人冻结金额8%、5%不等的提成金额的方式将冻结的钱取现。
被告人赵某和王某甲共收购他人银行卡共计63张,其中叶某甲4张、徐某某3张、陈某甲3张、王某乙4张、郑某某4张、叶某乙2张、李某某2张、杜某某4张、陈某乙3张、陈某丙3张、向某某5张、杨某某4张、刘某甲3张、张某某3张、雷某某2张、苑某某2张、张某某2张、肖某某3张、刘某乙3张、袁某某4张。
同时查明: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赵某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规定,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垚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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