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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号。2016年因盗窃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体内有吞食的异物,于2018年11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后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在逃。被告人赵某某自2019年至2020年又多次伙同他人或单独盗窃,2020年10月,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尚未送监狱服刑)。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公安局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因其还有漏罪(2018、11、18盗窃)未被处理,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邵阳市双某某三眼井农贸市场盗窃被害人夏某某放在衣服右边口袋内的一台Honor9lite手机后,因夏某某的呼叫,正巧路过此地的新邵县

公安民警石某某将赵某某抓获。被盗手机已退还被害人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一台;2.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强制戒毒信息表、毒品尿检阳性报告、刑事判决书、邵阳市看守所不予收戒通知书、邵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监视居住证明、赵某某吸毒成瘾证明书;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邵阳市双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处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岚

检察官助理:徐丽

2020年11月18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邵阳市公安局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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