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巷**号(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鼓楼区**宿舍**排**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徐州市泉山区西苑菜市场巨星KTV附近,以**投资公司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由被告人赵某某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以3至6个月为还款周期,许以月利率1.5%至4%,先后向50余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10余万元。后被告人赵某某自行决定将集资款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收取利息。截止案发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440余万元。

2015年5月27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据、借款协议等物证、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嘉

 检察官助理:张喜鸽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