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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陶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053号

被告人赵陶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住***********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陶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开始,被告人赵陶某以手机为联系工具,以售卖疫情物资为由,在无货源的情况下,虚构有现货等事实,获得被害人的信任后,骗取被害人的货款,事后赵陶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发货且大部分货款用于赌博。经查,2020年2月11日左右,赵陶某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唐某某购买口罩的款项共35万元、骗得骆某某购买口罩的款项共42.16万元;2020年2月17日,赵陶某通过夏某某(另作处理)介绍添加被害人包某某为微信好友,后赵陶某以上述方式骗得包某某购买体温枪的款项共40万元,并转账1.5万元给夏某某作为介绍费。事后,赵陶某有退还8.1万元给骆某某,退还22万元给唐某某,其余诈骗款项均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2月27日,被害人包某某的朋友以购买体温枪为由将被告人赵陶某约至深圳市龙岗区见面,后当场将赵陶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包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陶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陶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婷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陶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其中赵陶某银行卡已冻结,冻结时间为2020年3月4日至9月3日)。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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